【婚前保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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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婚前保健;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16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555[2007]01-0073-02
  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推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以来,我县的婚检人数急剧下降,导致近期孕期检查发现的传染病及影响妊娠的各类疾病明显增多。现就其主要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1存在问题
  
  1.1婚前医学检查率低,几乎为零 我县经过多年的努力,自2000年起婚检率达到90%以上,2003年1~9月达到95%。自2003年10月实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以来,我县的婚检人数急速下降,2004年为1.1%,几乎为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1.1对《条例》的理解存在误区 新《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医学检查,人们就误认为是取消了婚前医学检查。
  1.1.2文化素质低,认识不到位 我县是一个老、少、边、山、穷县之一,文化素质低,经济落后,尤其是农民群众对婚检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误认为取消强制婚检是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方便人民群众的一项政策。
  1.1.3思想上不重视 有的人自我感觉身体健康,认为婚前医学检查“没有必要”,有的人觉得双方都要腾出时间检查并等待化验结果,嫌手续麻烦而不愿去婚前医学检查。
  1.1.4 对婚前医学检查存在心理障碍 部分男女青年已知自己有病或怕查出有病影响结婚,而不去婚前医学检查;有的为回避婚前医学检查的尴尬局面,担心对象不理解;也有的认为婚前医学检查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自己的隐私权,所以从心里排斥婚前医学检查。
  1.1.5经济落后 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经济困难,根本没有钱去婚检。
  1.1.6宣传的力度不够,自愿婚检的自觉性不高自从取消强制婚检,推行自愿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以来,尽管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采用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包括印刷了“结婚,为什么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资料和民政部门印刷的新《条例》宣传资料,同时在每一个村庄张贴,在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还开展了“尊重生命,尊重爱――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开展了免费婚前保健咨询等活动,但是效果并不明显,群众自愿婚检的自觉性仍不高。说明现阶段仅靠宣传而没有相应的引导措施很难提高婚检率。
  1.2优生优育,降低出生缺陷工作难以开展 婚前医学检查对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和水平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医学检查,使结婚的青年更好地接受医生的保健指导,充分了解自己和对方的健康状况,明确生育情况等,从而确保家庭的幸福和下一代的健康。但是婚检率的严重下降,严重影响了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
  1.2.1 乙肝的传播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我县几年来的婚检发现乙肝病毒携带者达12%~15%之多。新婚夫妇中一方HBSAg(+),另一方没有得到婚前卫生指导和进行必要的预防就会传染上乙肝,同时也会传给下一代。因此,通过婚前卫生指导,注射乙肝疫苗全程免疫和母婴乙肝阻断技术,可以有效地预防感染以及母婴的垂直传播。但新《条例》实施后,我县的婚检几乎为零,难以开展此项工作。
  1.2.2出生缺陷预防工作难以开展,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抬头 新《条例》实施前,我县婚检率都在90%以上,控制出生缺陷工作开展得较好,如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斯利安片及孕14~20周进行“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缺陷”筛查等工作较易开展,而没有婚前医学检查,就很难确保该项工作的开展。近年来我县的出生缺陷率有所抬头,2004年出生缺陷发生率达到15‰。
  1.3孕产妇保健质量下降 在女性一生中,妊娠和分娩是最容易发生危险和意外的两个过程,婚前医学检查一方面可以使男女双方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另一方面,也使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健康档案,抓住婚检这一有利时机,开展新婚知识、孕产妇保健知识的宣传,使新婚夫妇及时了解相关知识,注重围产保健和产前检查,及时发现高危妊娠,及时处理,确保母婴安全。我县从2000年以来,婚检率都达到90%左右,对孕早期建卡、产前检查等孕产妇保健管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使我县早孕建卡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高危孕产妇管理率等妇幼保健方面的指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近年来由于婚检率的急剧降低,这些指标将难以维持,将会导致全县的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大幅度下降。
  
  2对策
  
  2.1尽快出台相应政策 婚前医学检查是法律规定和倡导的,《母婴保健法》《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登记前应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情况应暂缓发证或暂缓生育。经多年的努力,我县婚前检查率达到了95%以上,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下降为零,妇幼保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果不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原来取得的成效将难以保证。新《条例》出台后,结婚登记机关无需履行婚前医学检查把关的职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宣传引导的职能。而且新《条例》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如果不进行婚检,婚姻登记机关如何执行这一条规定?因此婚前医学检查是有法律规定的,只是存在执法的程序和力度问题,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婚姻法》的地方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母婴保健水平。
  2.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新《条例》实施后,尤其是针对当前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寥寥无几的状况,更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开通“婚前保健热线”和举办婚前保健知识讲座,并在婚姻登记处开展婚姻登记、婚育知识宣传咨询及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性宣传等一站式服务等形式,让人们从“强制婚检”一“半强制(引导)婚检”一“我要婚检查”中逐渐过度,最终使广大青年充分认识到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以保障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3提高婚前医学检查服务质量 一是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质量,增强婚前医学检查的指导作用。二是转变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改进服务模式,推行“菜单式”、“点餐式”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做到“有所查有所不查”,减轻被检查者的经济负担。注重对受检个人隐私的保护,消除人们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畏惧及不必要的顾虑,促使婚前医学检查逐渐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三是开通婚前医学检查热线,通过提供卫生指导和婚前保健知识的咨询及宣传,为广大青年创造更为便捷的卫生保健服务。四是要选择医德、医风好,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咨询和指导工作。
  2.4建议政府“买单” 婚前医学检查涉及公共卫生问题及下一代人口的健康问题,应属公共卫生范畴。因此,建议政府将婚前医学检查的“必检”项目由政府“买单”,尤其是对农村贫困人群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同时开设一些自费项目,由新人们根据个人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在提供人性化服务的同时,也解决了贫困人群因缺钱而不能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现状。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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