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初探:上海现制现售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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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作为人类生活的必需品,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注。上海本身是一个水质缺水型的城市,饮用水市场的新热点也是层出不穷,其中近两年来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的一种补充方兴未艾。我们依据对上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状况的调研情况以及存在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卫生管理对策,旨在使现制现售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确保消费者的饮用安全。��
  
  1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现况�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供水方式。目前本市共有两种模式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存在。一种是建立供水站,放置专门的制水设备、贮水桶和饮水桶清洁设备,由专人负责制水、售水和送水(即“供水站模式”);另一种是设自动售水机,自动售水机是一种水质处理机与自动售货机的结合体,经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水被贮存在内置水箱中,当居民投入硬币后,根据币值由机器直接从水箱中放出相应量的水(即“自动售水模式”)。�
  本市现共有20余家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公司及3 000余家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各占半数),通过直营或特许经营(即连锁加盟)的方式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
  现制现售饮用水供水站营业面积一般在10 m�2左右,经营方式一是业主购买或者租赁经营公司的制水设备,作为相应经营公司的加盟店;二是经营公司自行经营。经营公司负责对业主进行制水设备操作、卫生制度和营业制度培训。供水方式除小部分由用户自带空桶零拷外,大部分是由供水站备桶灌装后,将桶装水送至用户处。供水站负责水桶的清洗消毒。�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大多安放在居民小区的户外或路边。由于售水机操作全部自动化,一般不设专人管理,经营公司只负责派人定期或不定期(每2天或1周)对售水机进行巡视。经营公司不向购水用户提供水桶和对水桶的消毒,由用户自备水桶取水。��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以桶装水方式生产现制现售饮用水�
  目前,绝大部分供水站采取将设备制水装桶后向餐饮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公司供应,这种生产经营方式十分类似于桶装水厂的生产经营方式。而桶装水是在符合一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取一定水处理工艺加工制得,并密封于水桶内,有一定的保质期,经批次检验合格后出厂,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调查中发现,供水站中存放着大量已经制备好待送的桶装水,这些水桶中,有部分还印有桶装水生产企业的品牌标识。还有部分供水站在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同时,还附带外送由桶装水厂生产的其他品牌桶装水。�
  2.2水质自检能力薄弱�
  水质检测基本由经营公司负责,目前现有的经营公司中能自行开展水质检测的仅有2家,而大部分经营公司无检测能力,采取委托检测的方法对水质进行检测,委托检测的频率基本为每月1次。另有部分经营公司(大多为自动售水设备经营公司)为净水设备的生产企业,其本身及加盟者都不具备相应的水质自检能力。由于经营公司水质自检能力的不足,造成经营者不能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给水质卫生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2.3供水站卫生管理水平差�
  虽然经营公司制订了供水站管理办法和卫生制度,但因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造成供水站从业人员对水质卫生安全未引起重视,同时因缺乏水处理设备维护保养、水质检验等专业知识,造成水处理设备超期“服役”、擅自更换水处理设备、饮水桶清洁消毒未按规定执行、瓶盖消毒不符合要求、制水售水记录不完整等管理问题。�
  2.4自动售水设备缺乏有效维护�
  自动售水设备从投币到出水全部采取自动化,负责巡视的人员仅限于对设备外观的擦拭等,不负责对水处理系统的维护。因此设备制水是否正常、内置水箱水满时设备是否能自动停止制水、消毒设备是否正常运作等等,全部由机器自动来判定,一旦自动售水设备出现故障,将得不到及时处理,势必会影响出水的水质。同时,由于自动售水设备都为露天放置,有的甚至放置在路边或生活垃圾房附近,缺乏必要的防护,极易造成污染,甚至人为的破坏,水质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2.5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对市政自来水的进一步净化处理,是通过水处理技术,去除水中有害物质,改善水质,但它并不具有任何治疗疾病或保健的功能。部分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其具有各种保健和治疗疾病的作用,如“活化细胞、能量矿活化、有效促进人体新陈代谢”等,是对消费者的误导。��
  
  3管理对策�
  3.1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应由卫生、技监、食药、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监管,杜绝以桶装水方式生产现制现售饮用水。�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管理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并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的要求,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确保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选址和设计、水源选择、水处理设备、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3.2强化企业自身管理职责,保证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现制现售饮用水、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加强自律管理,负责其设置的自动售水机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明确其所辖供水站的卫生管理职责与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水处理设备的经常性维护也是保证饮用水水质的关键因素, 必须在管理规定中予以明确。�
  同时,经营单位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建立水质检验室,经营单位水质检验能力应当与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规模相适应,并对其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的水源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验。�
  经营单位和供水站还应建立公示制度,按时公布有关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相关信息和水质检验结果。�
  3.3加强宣传指导,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现制现售饮用水�
  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一种新型的供水方式,尚不被市民所熟悉和了解,正确的宣传是保证市民合理使用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前提。因此,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正确地宣传现制现售水的特点,不能暗示或者明示直接售出的水为“泉水”、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的水,不能对市民产生误导。卫生监督部门也应加强舆论指导,引导市民正确使用现制现售水,如告知市民选择购买的现制现售水,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阅读现制现售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上的公示信息,了解设备的主要功能和水质情况,清楚现制现售水并不具有任何保健或疾病治疗的作用;自备干净的盛器购买现制现售水,对购买的现制现售水不宜放置过久,不提倡直接饮用,确保饮水安全。�(收稿日期: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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