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差错的民事责任以及预防] 护理差错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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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医学院模式的转变和现代科学技术进步,护理服务范围正在不断的扩大,护理人员在医疗实践中担负着实现医嘱的具体操作性任务,然而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现象屡见报道。当今社会患者的法律意识及经济意识不断增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医疗护理过程特别关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护理人员看到了我国相关法规走向健全的一面,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存在着有关医疗差错法律的不完善,使得护理人员不能过充分的认识到护理差错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笔者对护理差错的民事责任以及预防进行探讨。
  1 医疗差错是属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形成的侵权
  是因诊疗护理过失使病员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伤和痛苦。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和侵权法基本理论,只要是由于过错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差错,只要行为人确实有过错,并使患者受到一定的损害,即使损害未达到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加害人(医疗单位)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护士在校所受的教育和在职教育中缺乏法律知识教育,长期以来,医务传统习惯使护士工作处于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护士只重视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
  1.1 护理差错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 护理差错民事责任是因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护理差错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最主要体现为赔偿损失。具体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护理费,适当的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等。
  1.2 损害后果的存在是护理差错民事责任承担的必要条件 根据侵权法的基本理论,构成护理差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医院存在过错;②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实际损害;③医院的过失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其中因医院的过失所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是民事责任承担的必要条件。护理差错所造成患者的损害虽然在程度上不及医疗事故,但同样也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完全没有损害后果的护理差错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2 护理差错的发生
  不仅给患者造成一定程度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加重了护士的心理压力,甚至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预防很重要。
  2.1 增强法律意识,合理收费护理人员要熟悉与护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采用专题讲座、理论 考试 等形式,增强法制观念。每月进行一次护理安全查房,对护理缺陷、差错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改进措施。护理文书书写要及时、准确、完整;尊重患者隐私权,为患者隐私保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权利[1],以减少护患矛盾,避免护理差错。合理收费,将一般项目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位置,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收费标准,实施“一日清单”制度,增加住院费用透明度,避免由此引发纠纷。
  2.2 加强查对意识 三查七对是杜绝护理发生差错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贯穿于护理工作的全过程。护士应牢记三查七对,并严格执行,不要粗心大意,不要抱着“已有人查对过了”或者“反正还有他人查对”的思想,工作中主观臆断,凭印象办事,如:对同名同姓患者,未注意到床号及年龄问题,对所患疾病不太了解,导致差错出现;个别护士对患者缺乏高度责任感,工作疏忽大意,巡视病区不及时,对患者病情变化心中无数,延误病情[2];未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由家属做一些护理工作,如为患者物理降温、更换床单、翻身等。
  2.3 加强管理,增加责任心 护士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护士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患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从思想上加强护士责任心的教育,用案例进行风险意识防范的教育。对自己班次的患者要全面掌握(包括新入患者、病危、病重、特殊患者、特殊治疗等),做到按要求巡视病房,针对重点,重点观 察,做到有的放矢,忙而不乱。仔细观察,认真查体,细致耐心地向患者解释,从而减少责任差错。由于责任心无法量化,对护士责任心的教育和管理,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2.4 改善服务态度,重视专业培训 ①引进服务新理念,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对患者要态度诚恳、语言亲切、避免生、冷、硬、推现象。本院开展了“文明示范岗”活动,实行“首诊、首问”负责制,就是看见每一个患者都要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提供适应帮助,直到患者满意为止。为此大大改变了护士冷漠形象,由被动变为主动,赢得了患者的信赖,减少了护患纠纷;②业务生疏,技术不过关是发生护理差错的重要原因之一[2]。因此,护士不仅要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与技术操作,还要具备娴熟的抢救技能和较高的应急能力。医院设立培训中心,根据职称分级分批进行“三基”及“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并派出护长及护理骨干去省级医院轮训,以吸收新知识,开拓视野,提高专业素质。
  总之,人的特性是“人是容易出错的”[3],而医疗事故是不允许发生的,对于生命来说的确是不应该出错。由于护理差错引发医疗纠纷,真正有没有民事责任法律会给答案,但是给护士造成多大的身心伤害,无法估计。所以,在工作中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具有强烈的职业感和高度的责任心,谨慎细致,杜绝护理差错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卢金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护理纠纷.中华护理杂志,2000,35(10):611.
  [2] 杨小文,吕玲,董慧娟,等.地市级医院护理纠纷调查分析.护理学杂志,2004,19(17):52.
  [3] 长谷川敏彦.医疗安全管理新思路.国外医学护理学分册,2004,23(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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