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想说说“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件”】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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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日子,“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虽然国家卫生部高度重视,已责成北京市卫生局对此进行认真调查,核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此事件的出现绝非偶然,值得整个医疗界和国家有关部门反思。
  事件引起争议的焦点,便是“学生医生或实习医生的行为是不是非法行医”。根据相关法规,合法行医必须具备“有医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在注册类别及范围内执业、在注册的地点执业”四项条件,缺一不可。通俗地讲,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医生,必须具有“两证”,即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注册证书。
  人们应当了解医生的成长过程。在医学院校学习临床医学的学生,毕业前一年要到医院实习(在各临床科室轮换,即学生医生);毕业后分配到医院,做某临床科室的实习医生,实习期满后参加执业医生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生资格证书后,在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执业类别、范围、地点等的注册,成为一个具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在这两次实习过程中,他们一直在直接或间接参与医疗处置。如果不允许他们这样做,他们就不能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医生。但他们的医疗行为应当得到上级医生的带领和指导;若被医院指派从事单独的值班和手术,这就不仅极不负责,也涉嫌违法,更是给患者的健康和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好在现在大医院的医生们都佩戴有胸卡,患者在看病时千万要看清楚,别糊里糊涂让一个“不合格的医生”给忽悠了。
  道理可以说得很清楚,但事实上却难以界定得很清晰。比如说,实习医生参加医疗处置的权限范围如何界定,遇到急症但指导医生不在时实习医生该如何做,拿到了执业医生资格证书在等待注册期间算什么资格,等等。根据有关律师的介绍,他受理的几起患者死亡诉讼案件,每一起的矛头都直指类似的“无证行医”,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由此可见一斑。
  生命高于一切。我们不妨以“北大医院事件”为一个典型标本,反思当前医疗体制管理中存在的种种弊端,用制度和监管来彻底堵塞漏洞,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真正造福于今后看病的患者,相信熊教授的在天之灵也会为此感到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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