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警察执法中武力使用等级探究]天津警察武力执法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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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随着改革开放进入纵深阶段,社会成为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警务实战工作也在逐渐发生改变,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警察在武力执法中的方法、手段、过程是否也应该在逐渐规范化、人性化的同时更具实战性,以及我们在武力执法的过程中还可以加入什么手段。
  关键词:警察实战 武力使用 手段
  
   警察作为一个权力与责任并重的职业,是为社会建设保驾护航的,但是在当前社会大发展、大繁荣、治安形势变化的背景下也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如警察在依法盘查时,对方不配合而打骂警察,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对方暴力拒捕等。因此为使警察有效的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国家立法赋予警察使用武力的权力。
  警务实战的领域一般认为是常规执法执勤的安全防护,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群体性事件,暴力案件,武装巡逻,保卫押运等,这其中就少不了武力的使用。对于“武力”的理解,一般认为是指身体的控制和器械的使用,但在警务执法活动中,一定要根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手段、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双方力量对比和现场的紧急程度等进行准确的形势评估,再决定采取何种层次的武力级别和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受香港和美国影响,近年国内对武力使用手段大致分为这样几个层次:警察出现及语言引导,语言控制,徒手控制,警械控制,杀伤性武器使用这样五个层次。
  一、警察出现、语言引导
  由于警察长久以来和犯罪分子打交道,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所以警察的出现便会潜移默化的使违法犯罪分子产生畏惧心理。但是警察到达现场,违法犯罪嫌疑人看见警察但依然不停止其违法犯罪活动,此时警察可以适时使用语言进行引导,可以产生一定的威慑性, 有效地预防抵抗执法行为的发生。此级武力控制手段在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战控制中属于最低程度的控制, 主要应用于行为人对警察表现出抵抗情绪的情景, 通过表明警察身份和进行语言引导, 消除对方的抵抗情绪, 使其配合、顺从执法警察。
  二、语言控制
  警察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发出“镇静”、“走开”等命令后违法犯罪嫌疑人还继续其违法犯罪行为,执法警察应该及时使用语气强硬的警告,通过警告所具有的强硬的威慑力,控制行为人的抵抗行为。在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战控制中,利用威慑力量控制对方,使用语气强硬的警告所产生的威慑力要强于语言引导的威慑力。执法警察在实施警告行为时,还要注意合理的站位、安全距离和身体的戒备姿势,使对方没有机会实施更进一步的抵抗行为,从而放弃抵抗,配合警察的执法。
  三、徒手控制
  如果违法犯罪嫌疑人能清楚地听见警察的命令,违法犯罪嫌疑人还继续其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人采取消极抵抗行为,不具有主观攻击性,只是通过身体的行为阻碍警察执法,如静坐、卧、躺于地面或抱住固定物等,这种情况可使用温和控制手段,如压点控制、关节控制等对行为人实施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自由,确保执法的顺利进行。对于在临战中的积极防御性反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使用拳、拿、踢和倒地技术等进行控制。这种积极防御性反抗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具有一定的主观积极性,会采用积极的推、打等肢体行为,对警察或他人造成一定伤害,从而达到脱离警察控制的目的。而我们采取的强硬性徒手控制就是使用一定的徒手擒敌格斗技能,使对方失去反抗的能力,制服对方。但是强硬性徒手控制技能实施要注意避免攻击犯罪嫌疑人的要害部位,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伤其性命,另一方面防止冲突升级。
  四、警械使用
  如果徒手控制无法制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实施积极主动抵抗行为,如使用器械、工具等恶意攻击,可能对警察或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当警察抵达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语言引导控制后,犯罪嫌疑人仍施行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企图对警察进行恶意攻击的情况下,警察应相应地使用警棍等警械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的非致命部位如大腿、大臂等部位击打或使用辣椒树脂喷射器等,使其失去反抗能力或者使用橡胶弹射击犯罪嫌疑人的躯干或四肢等非致命部位,制服犯罪嫌疑人,或在群体性暴力事件中使用高压水枪、催泪弹等武器驱散人群。
  五、杀伤性武器的使用
  致命武力是指使用后果可能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手段,在临战控制中使用致命武力是临战武力控制中武力手段的最高级别,对于这一最高级别武力控制手段的使用,国内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在使用较低级别的武力控制手段不能达到制服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目的时,或有理由相信不使用致命武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造成警察自身、他人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后果时,警察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决定使用致命武力。致命武力的使用包括警用枪械的使用和使用其它武力手段对致命部位的攻击。
   上述武力应用层次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武力执法应对策略,而且也经受了实践的检验,但随着社会治安状况的日趋复杂,我们应该使用多种手段来维护治安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比如在治安防范中警犬越来越被广泛的使用,并且在执行处置突发事件、搜捕、警戒、巡逻、堵卡、等工作中取得很好的效果。诸如此类的威慑性手段也应该被广泛的研究再应用到执法过程中去。
   警察执法中为制止犯罪行为实施的临战武力控制手段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警察实施武力控制必须根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与性质实施有效限度的控制。另外,警察在实施临战武力控制时,应根据犯罪嫌疑人抵抗行为的程度,将武力控制手段分级使用,制止不同程度的抵抗行为使用相应程度的武力控制手段。
  
  参考文献:
  [1]李黎红.警务战略控制初探[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03).
  [2]尹伟.论警务战术[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06).
  [3]陈利.警务战术教学与现实的悖论[J].警察实战训练研究, 2010,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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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mianfeilunwen/kaitibaogao/2019/0317/19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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