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日期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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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曝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备受质疑。《食品安全法》就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对食品从田头到餐桌的监管作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得到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得到进一步优化。但对于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基层执法人员而言在执法过程中却面临着许多的问题。
  
  1 问题
  
  1.1 观念上的问题 1996年WHO在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两个概念加以了区别。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生产和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强调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因素。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创造的一切条件和采取的措施。单从概念就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应该是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而言,是一种诚信的承诺,是要靠“企业自律”来保障的;而食品卫生才是监管的重点,没有“卫生”,谈何“安全”?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的目的就是要检查出隐患,及时消除,保障安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于发生安全事故以后的责任认定,处罚力度是大于《食品卫生法》,并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的赔偿金”。但是试问发生事故了再追究有何意义,对消费者的伤害已经形成,大力度的打击也是“杯水抽薪”。发现隐患就及时处理,加大力度,形成震慑,不是更好吗?
  1.2 体制上的问题 《食品卫生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市卫生监督所是受市卫生局委托行使执法权利的。而《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于执法主体改变了,目前的监管现状是仍由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这样执法主体就不对了,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最基本原则。
  1.3 可操作性上的问题 国家出台《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是出台后缺乏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的支撑,给实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带来困难。比如:某消费者投诉某一保健食品盗用文号,即使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也无法实施处罚,原因在于“无法律依据”。没有违反的具体条、款、项和相应的罚则,使得类似事情只能不了了之。在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出台,《食品卫生法》废止之日开始,针对食品卫生类的处罚几乎为零,原因在于卫生监督部门已经不再是执法主体,而作为执法主体的食药局不愿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处罚是无效的。不处罚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在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只要是检查,每个店都会存在问题,问题严重性不同而已,而且是不断有新问题出现,有的问题是可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的,有的问题就必须借助“处罚”,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促进其整改。要想让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只靠出具“监督意见书”是不能够让其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的。所以,如果执法主体的问题不解决,相配套的法规不出台,食品卫生的隐患将会要来越多,食品将越来越不安全。
  
  2 建议
  
  2.1 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2.1.1 分段监管的部门之间需要适当“越位”有关部门反映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适当“越位”,适当“越位”属于良性越位,并不是被法律所绝对禁止和认定为无效的。通过适当越位来延伸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弥补监管空白,实现无缝隙链接。当然,在适当越位成为一种工作常态之后,需要上级主管机关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越位的事项转化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1.2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使得信息既互联互通又公开透明 基于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是省以下的垂直管理,信息主要是报送到上级主管部门,同级部门之间相互通报,信息完全互联互通,还存在一些体制和技术障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督促各部门之间及时通报信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由卫生部门不定期地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可以避免检验机构重复抽检,还可以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有效补救措施,以避免酿成更大的事故,有助于消除人们因为信息闭塞而产生的心理恐慌。
  2.2 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投入 政府部门不能简单地教育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更重要的在于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保障市场上供应的都是安全可靠富有营养的食品。
  2.2.1 对监管力量薄弱的部门增加投入 以我市为例,只有财政资金比较雄厚的辖市区给辖区内每个社区、集贸市场、大型超市等消费终端配备了快速检测设备,其他区县囿于财力限制,无法在消费终端配备快速检测设备。虽然通过快速检测获得的初步筛查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但是初步筛查的价值在于快捷方便,消费者如果购买食品时不放心,可以当场检测。
  2.2.2 对基层的检验机构增加经费投入 我国国家级的实验室配备精良,已达到世界发达国家的实验室水平,而许多省市地区的实验室稍微达标,基层的检验机构则大多设备落后。因此,政府需加大投入,使得对国内销售食品的检测和出口食品的检测,在检测种类、标准、程序等方面统一起来,不应该仅仅为了经济效益,对出口食品的监管从严,对国内销售食品的监管从宽。
  2.2.3 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增加投入 通过培训使食品生产者认识到,生产安全的食品是食品产业的基本责任,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通过企业本身自主监测食品安全的风险,相比监管部门的监管来说,成本会更低。针对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流动性大的特点,有必要针对性地对其培训,对于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标准的食品加工规范、食品卫生规范等等。
  2.2.4 对举报属实的人员进行重奖 在 “三聚氰胺”内幕被揭发之前,往奶粉里面添加“蛋白粉”据说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但是却没有人向监管部门举报,这背后所反映的问题之一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奖励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力度不够,不能真正鼓励和提倡举报行为。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借鉴税务部门的奖励规定,推出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奖计划,那么那些知道“内幕”而且有良知的人士会主动提供线索和消息。同时,这种奖励制度对于掺杂制假的生产者来说,存在着心理上的威慑作用。
  2.3 尽快建立起配套法规齐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应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化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以便执法人员可以依据具体的条款项对应相应的违法事实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加紧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除过时的旧法规,修订和《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条款。尚没有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的各省级人大应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地方性法规,使其与《食品安全法》配套衔接,确保上位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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