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带薪休假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国家带薪休假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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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海上工作与陆上工作最主要的区别即在于船员工作、生活和休息的场所具有一致性,即使是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船员也不能完全脱离工作环境。海上航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当船舶无论何时遇有紧急情形时,船员都要立即投入到工作中去,这是船员应履行的义务,也是船舶正常航行与安全的保障。但是,船员工作的这一特殊性并不表示船员在船上的工作时间就可以无限制地增加。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是专门针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国际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参加国,并参加了经1995年修正的STCW公约。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明确了参与值班的船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小时内至少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小时,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享有的一种社会福利。对于船员而言,带薪休假除了可以起到缓解劳动疲劳,释放工作压力的作用外,最主要的是可以回归家庭与社会的大环境中去,得到身心的修养。因此,从船员的工作性质考虑,对于船员的带薪休假进行特殊规定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采用。
  我国《劳动法》在第45条中也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中亦强调关于船员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船员条例》第30条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从内容上来看,《船员条例》中的规定要比《办法》中的规定更加详细。
  因此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船员作为劳动者,其带薪休假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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